谈对象花的钱可以要回来吗

谈对象花的钱是否可以要回来,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:
- 赠与性质的花费
- 小额赠与: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,如送花、看电影、吃饭等日常消费性支出,通常被视为赠与行为,一般不能要求返还。像情人节送的鲜花、巧克力,特殊节日发的 520 元、1314 元等具有特殊意义数字的红包等,这些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的正常交往花费或表达爱意的赠与,不具备附条件的性质,赠与完成后不能随意撤销。
- 大额赠与: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,如赠送昂贵的首饰、房产、车辆、大额金钱等,当恋爱关系结束且结婚目的未达成时,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。因为这种赠与可看作附条件的赠与,结婚目的未实现,赠与条件不成立,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。但如果是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大额财物,没有明确表示是以结婚为目的,且财物已经交付,一般情况下难以要回,除非存在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,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、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、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。
- 借款性质的花费:如果能证明是借款,不论金额大小,都可以要求对方偿还。需要提供借款的证据,如借条、转账记录中的借款说明、聊天记录表明借款意向或有明确的还款约定等,这种情况属于债权债务关系,受法律保护。
- 彩礼性质的花费:如果是为了筹备结婚而按照当地习俗给予的彩礼,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,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,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。
- 共同生活支出:恋爱期间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,如共同租房、购买生活用品、旅游等花费,一般不需要偿还,因为这些是双方共同受益的支出,难以明确区分各自的份额。
如果双方对谈对象期间花的钱存在争议,无法协商解决,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,向法院提起诉讼,由法院依据具体证据和事实情况作出裁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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